研究|虚拟数字货币刑事法律问题——诈骗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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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对其的犯罪形式有很大的影响,本文在《虚拟数字货币法律问题行政篇》中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。

今年九月二十四日,国家十部门联合下发了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,明确指出,将会对使用这些资金从事非法金融行为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整治,网络公司不能为这些活动开展网络经营、展示、宣传、付费导流等业务。著名的证券交易所的高层,还有公司的创始人,都被警方以各种犯罪的名义,带走了。在诈骗罪中,诈骗罪、集资诈骗罪、合同诈骗罪是三大罪。

一、关于网络金融犯罪的大数据分析

涉及的犯罪种类和比例如下:

主要罪名:诈骗罪,集资诈骗罪,合同诈骗罪,诈骗罪约30%

上海的刑事案件数量为2019年15起,2020年为53起,2021年为98起,共计166起。其中,欺诈案件79起,48%.

根据2018年中国的资料,全世界有18%的非法货币是非法的。

在欺诈类型中,因网络货币而造成受害者的经济利益受损最为严重(见下表)。

网络诈骗具有数额庞大、地理范围广等特点;不同的类型和方法(见下面的图表)。

二、参与发行密码的诈骗

在区块链技术的帮助下,比特币成为了金钱的新宠,于是,各种各样的加密货币应运而生,让人们在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同时,也有了向所有人发放自己的电子货币的机会。

第一个个案: BU货币欺诈案件评析

2018年,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出现,赵老板打算进行一次虚拟货币的交易,正好钱某说,他手里有一款 BU货币,这是一种非常有前途的产品,他将会全力打造一条新的公有公有,以构建价值流通的信任,构建广泛的数字信任、价值流通和应用共享的分布式商业生态。现在正在进行众筹,赵先生询问是否有意入股,并告诉赵先生,许多著名的投资商都在为他提供资金,还有许多资金雄厚的资金,赵先生也跟着投了5000个 ETH。在开曼群岛签署了一份股份转让合同后,赵利用筹集的钱在北京成立了一间公司,并将其名字作为虚拟货币的发行。之后项目2018年4、5月份上线,2019年6月,由于公司管理层出现了问题,发行方私自更改了游戏的解锁规则,将项目的解锁日期提前,导致投资者大规模砸盘导致币价暴跌,项目市值归零陷入停滞,后对 BU币理事会进行重组并招募了新的团队,经过对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的调查统计,发现该发行人存在侵占公司资金以及私分投资 ETH (以太坊)的情形。

由于赵先生在所有投资人中投入最大,所以提出报警要求收回资金,但其它公司都对此守口如瓶,不愿意追查,想要告他,可现在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,赵老板猜测,他们要么和钱某串通好了,要么伪造了证据,骗取了他的资金,而5000 ETH根本就不是股票。赵老板已经失去了两千万元,却不知道该怎么去追讨。

第二个例子:骗购 FCOIN的产品逃走导致多个省份的员工受伤

张健,中国第一个以多种技术为基础的“快钱包”创建者,是中国第一个以多种技术为基础的“区块”公司的创立者。《中国区块链技术发展迅速,将改变人们生活》,作为国家发改委的区块链专家,在央视的访谈中发表了自己的观点。他的著作是《区块链定义未来金融与经济新格局》(Blocks)。金融机构推出的金融产品推介:

1、定期分红18%的活期利息,按月支付利息;按月支付利息,按月支付36%的利息。

2、主板 A免费,可以用 BTC兑换 FCOIN,不收任何费用,还免费赠送 FT。

3、 FCOIN平台每天80%的佣金,其它收益的红利,持 FT主板免费,上缴易专区一百万 FT。

孙在这个交易所里购买了两千万的商品,因为他在这个市场上的地位很高,所以张健就来找他,说他可以当他的股票持有人,不但能赚到钱,还能参加日常的奖金分配,还能给他提供一个提议,让他参加论坛,发表自己的看法,参加投票。孙老板很爽快地答应了下来,并且按照张健所说的,交易系统的确按照协议发放了利润,每天都有一份红利。

没过多久,张健发布了 FCoin的“事实真相”,直接将 FCoin的几千名玩家逼到了绝境。一夕间,很多人的财产都消失了,孙也濒临倒闭。

个案提示:本人专注于犯罪指控的学习,并曾举办过多次的报告会,对于上述两起案件的起诉,作者感到十分棘手。第一,虚拟货币的价格不稳定,强行退出的后果很多,经常会有一些平台破产。第二,立法和司法层面对于新事物的反应滞后,实践中出现了诸如定性困难、价值认定困难、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。要对“区块链”和“虚拟货币”等概念保持清醒的头脑,不能一味地去相信那些空洞的许诺,要树立正确的金钱和理财观,增强防范意识,避免落入骗局陷阱。

三、国内发布的典型欺诈案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

第一个病例

自2019年起,李某等人在黄某海(化名“龙王”)的领导下,利用微信和其他手段,在国外建立了一个微信群,里面除了被害人之外,都是被告人的手机号码,并设置了诈骗专用的语言,吸引被害人进入“奥晶国际”的虚拟货币市场,等受害者得到了巨大的利益,然后利用技术,操纵股价的波动,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,故意让被害人损失1700万元,从而非法持有被害人的金钱。

经过法院的调查,李某等16名被告人,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的方式,骗取了别人的财产,其金额较大,属于诈骗。对被告人的财产损害赔偿616.1231万元,对其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5.32万元。

第二个个案

在2019年二月十三日,犯罪嫌疑人罗某杰与国外的诈骗者串通好,策划将诈骗的现金转化为“泰达币”,建立了一个非法的跨国转账渠道。罗某杰利用国外的戴某明、陈某腾(均为外籍人士,另案处理),与中国虚拟货币商人刘某辉(另案处理)达成协议,将其转移。同年二月十五日,受害人李某等在网上购物时,因网购的假面具而遭诈骗者骗得了110.5元后,将这笔钱直接转移至罗某杰所掌控的一、二号账号,罗某杰则将其转移至刘某辉名下。刘某辉接到汇款后,立即将140,000多枚“泰达币”打入陈某腾的虚拟钱包,陈某从提取的佣金中,将130000 “泰达币”转交给了罗某杰。后罗某杰将130000 “泰达币”折合成14202元。同年五月十一日,警方将罗某杰逮捕,扣押、冻结了罗某杰的赃款。

案例的意义

第一个案件:该组织成员之间分工清晰,通过微信聊天来获取受害人的信赖,诱导其进行网上交易,以实现其欺诈行为。近几年,我国的电信诈骗出现了跨地域、团伙作案、精准诈骗等特征。

第二个例子:通过使用虚拟货币进行跨国转账,造成了一定的破坏,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安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。由于其支付工具属性、匿名性、难以追查等特点,使其经常被电信诈骗集团所利用,从而使其在境外进行非法的资金流动,对银行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。

特别是为诈骗犯罪人员的资金输送渠道,与其建立比较稳固的合作伙伴,应当以“共同犯罪”论处。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多由内外联合进行,部分犯罪分子在国外尚未被抓获,导致执法部门很难取得有关证据,增加了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行为的认定难度。在审理这些犯罪团伙时,要遵循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基本原理,充分搜集犯罪嫌疑人与境外犯罪分子联络、帮助转移资金数额、次数、频率等方面的证据,对于行为人长期帮助诈骗团伙转账、套现、取现,或者提供专门资金转移渠道,形成较为稳定协调关系的,在综合全案证据基础上,应认定其与境外诈骗分子具有通谋,以诈骗罪共犯认定,实现罪责刑相统一。

区块链技术已经在飞速发展,在区块链和大数据的互联网时代,人类的生命都在经历着一个数字时代,对于普通人来说,这是一个遥远却近在咫尺的地方。

作者介绍:

陆凤阳,华东法大学法学博士,上海法学院特邀讲师,中国著名的犯罪辩护和刑事诉讼专家,被众多传媒称为“最佳辩护人”。三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工作经历,处理过上千宗案件,主要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、刑事风控、刑事控告等方面的工作。

所办理的案例,在央视一台,《今日说法》,《新闻三十分》,《上海卫视》,《法制日报》等上百个新闻单位,纷纷对其进行了采访。

陆凤阳的法律基础扎实,实际工作经历多,逻辑思考能力强,服务周到,受到客户的信任和好评。